集宁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乌兰察布市(原乌兰察布盟)首府,距内蒙古-山西交界50公里。面积400多平方公里,典型的北方迷你型城市。右图为集宁区中心广场。集宁夏商为冀洲,周为并州。秦并天下三十六郡属雁门、云中两郡地;汉属雁门、云中、定襄郡。后汉为幽州、代国郡。北魏为代郡;隋属定襄郡;唐为冀州、并州;唐置河东关内道、云州、云中郡、单州都护府;辽属西京道大同、天成、长青北境。宋属云中府。金属西京路大同府;元属中书省集宁路;明初属兴和路,后废,清初属蒙古察哈尔正红旗游牧地;后为山西大同府丰镇宁远两厅辖地,民国初期丰镇、兴和、凉城所辖地各一部。民国十年(公元1921年)开始设立“平地泉设治局”,民国十三年(公元1924年)改为集宁县,属察哈尔省;1929年1月归绥远省。1948年9月27日集宁解放,成立集宁市;1949年9月绥远和平解放,撤销集宁市建制改为集宁县,市区定为集宁县城关镇。1951年8月城关镇又改为平地泉镇,属集宁专署。1956年4月撤销平地泉镇,设立集宁市。1992年被国务院正式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。2004年4月撤集宁市,设乌兰察布市集宁区。